马俊华:
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申请人陈瑞因确认劳动关系诉安徽永玖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昆劳人仲字〔2026〕196号),因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决定追加你为本案的第三人。由于本院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已采用多种方式都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昆劳人仲字〔2026〕196号仲裁裁决书。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