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告知书

2025-06-04 14:33 来源:昆明市人社局

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

告知书

工程建设领域各参建单位: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细则》和《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昆明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业务相关规定、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告知如下:

一、工资保证金存储

(一)存储范围

昆明市范围内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施工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存储对象和时间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存储工资保证金

(三)存储方式

工资保证金采用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符合规定的银行设立专门账户的方式存储,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函)替代,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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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资保证金使用

(一)使用条件

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县(市)区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使用保证金(保函)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所需材料

1.《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的申请》(附件3;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4)、被委托身份证复印件

3.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凭证(银行回单或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资金到账通知书》(如原件遗失,单位提供红头的情况说明文件);

4.《承诺书》(附件5;

5.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委托书》(附件6

6.XX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确认表(附件7工资确认含项目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开户行名称银行卡号、欠薪金额、农民工本人签字摁手印总包单位以及所涉及的劳务专业分包单位确认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工资确认须一致。如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存储的,工资确认还须建设单位确认盖章;

7.特殊情形:

1如存储单位名称变更,须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变更登记的资料;

2如项目已完工,须提供完工(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证明书、验收(合格)证明书等,完工(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证明书、验收(合格)证明书的工程建设项目名称与原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如发改、规划、住建等)出具的批准更名材料复印件,如不能提供的,须提供更名书面情况说明并经竣工验收备案机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3如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第三方单位代为存储,须提供存储单位和第三方单位的情况说明、第三方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不得随意涂抹、粘贴、覆盖,均需加盖公章。

(三)补足存储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采用保函替代存储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总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

三、工资保证金返还

(一)还条件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完工,总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建设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或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公示栏、宣传橱窗等区域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 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按照原渠道返还的原则返还,原存储单位的存储账户销户或异常的,由原存储单位申请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返还至其他账户。

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因规划调整、消防、绿化未验收、市政道路建设等原因导致未取得完工(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证明书、验收(合格)证明书等材料的,经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确认该工程建设项目已完工并交付使用6个月以上的,总包单位可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正本。

(二)所需材料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附件8);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9)、被委托身份证复印件;

3.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的存储凭证(银行回单或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资金到账通知书》(如原件遗失,单位提供红头的情况说明文件);

4.工程建设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证明书、验收(合格)证明书等;

5.如存储单位是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提供《承诺书》(附件10

6.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专业)分包单位无拖欠工资承诺书》(附件11),若无劳务分包单位请出具无劳务分包单位的情况说明

7.《公示》(附件12)、公示现场照片和工程建设项目完工(竣工)后实地照片至少各1张;

8.特殊情形:

1如存储单位名称变更,须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变更登记的资料;

2如完工项目的完工(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证明书、验收(合格)证明书的工程建设项目名称与原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如发改、规划、住建等出具的批准更名材料复印件,如不能提供的,须提供更名书面情况说明并经竣工验收备案机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3如项目的工资保证金由第三方单位代为存储,须提供存储单位和第三方单位的情况说明、第三方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如原存储账户销户或异常,不能返还至原存储账户,需返还至存储单位其他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附件8)中写明原因,并提供原存储账户销户或异常的印证材料和其他账户的《开户许可证》等材料;

5如原存储单位破产清算,原存储单位管理人申请返还至管理人账户的,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附件8)中写明原因,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和管理人账户的《开户许可证》等材料;

6如同一家单位的多个项目同时办理返还工资保证金的,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附件8)中写明情况,提供存储工资保证金明细表(每个项目写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储时间、存储金额等信息)。

以上材料不得随意涂抹、粘贴、覆盖,均需加盖公章

(三)不得返还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返还工资保证金:(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四、法律责任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二)《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银行保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四)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编造虚假的工人花名册、身份信息、出勤(工作量)记录、工资表等资料,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名义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套取资金等行为:

1)不构成犯罪,或者被依法不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诈骗公私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业务联系部门:昆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122业务咨询电话:0871-633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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